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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俊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楷光電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4,282元,應繳裁判費210,792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2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