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龍
送達代收人 江曉智
律師
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被 告 萬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萬4,03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2,1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