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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十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學 被   告 富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 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