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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7號 原   告 駿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俐 被   告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5,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