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銘賢 被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 司促字第11571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647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