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8號
原 告 宸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銘賢
被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0 年度
司促字第1157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647 元,應徵
收第一審
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660 元。
二、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
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
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