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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代 理 人 沈榮泉 相 對 人 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事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