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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鼎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立一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即北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3,467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 萬4,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 萬3,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