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竹盛
被 告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01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乃瑩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