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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被   告 大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4,01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