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劉翼暄 相 對 人 美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鎮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美彩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