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御品室內裝修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曹國駿
被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904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