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鴻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恒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2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