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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鴻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恒 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2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