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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助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822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