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822元,應繳
裁判費14,167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
暨逕將其
繕本送達
他造,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