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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喬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得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 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