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喬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金得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聲請除權判
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
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