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荃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時民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被 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 告 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