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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荃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   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   告 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