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美成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雲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
被 告 張翁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8,43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