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傑義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 告 魏士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