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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元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傑義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魏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