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保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憲道
被 告 沈邵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