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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保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被   告 沈邵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