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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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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振良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雲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宗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202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