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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坤利剛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豪 被   告 開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0,16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6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