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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347 號 原   告 劉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范其瑄律師 被   告 荃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梓榮 被   告 全勝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8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