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1347 號
原 告 劉彥廷
訴訟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范其瑄律師
被 告 荃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梓榮
被 告 全勝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86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