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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陳正輔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447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肆萬零參佰零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