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聯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蔡傳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879,15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8,91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4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