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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聯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蔡傳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879,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4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