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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被   告 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玫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9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