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門重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被 告 長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玫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09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