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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周秀霞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希勤 被   告 政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1萬元(依原告陳報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