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周秀霞
訴訟
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希勤
被 告 政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1萬元(依原告陳報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