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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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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高莉樺 被   告 亞太世紀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 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自民國109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新北市○○區○○路○○○ 巷○ 弄 ○○號房地之銀行貸款日止,每日給付1 萬7,000 元之滯納金。經 核原告上開請求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原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 確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05 萬元( 計算式:17,000×365 天×10年=62,05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5萬8,040 元。另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未依被告人數 提出其檢附之附屬文件,其起訴程序尚有欠缺,應命原告補正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判費,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 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1 份,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