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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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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楊証傑 被   告 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357 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新北市○○區○○段○○○ ○號20% 股權為其所有,據此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拍字第46 8 號及706 號裁定為執行名義拍賣程序,則依上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新臺幣( 下同)352 萬元為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