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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可欣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7萬1,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萬0,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