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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宇宙天然能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羽 被   告 劉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603 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