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瑞元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7,350元,應徵
收第一審
裁判費4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2,278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