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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瑞元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7,35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2,27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