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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蔡惠閔       蔡惠雯       蔡吳翠娥 相 對 人 皇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尚未繳納聲請費 。本件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