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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昇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輝 被   告 顏榮琨即元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8,86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