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1號
原 告 昇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皓輝
被 告 顏榮琨即元旭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8,86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