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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告 葉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財產權訴訟,惟除編號4 之定存單外,其餘項目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編號4 定存單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 │編號│物件                     │ ├──┼───────────────────────┤ │  1│原告所有各式印章共9 只            │ ├──┼───────────────────────┤ │  2│原告之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活儲存摺(帳號0000000000│ │  │4938號)共23本                │ ├──┼───────────────────────┤ │  3│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 │  │)共6 本                   │ ├──┼───────────────────────┤ │  4│原告所有之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新臺幣100 萬元定存單│ │  │(存單號碼00000000)             │ ├──┼───────────────────────┤ │  5│聯安公司楊權紘侵占案相關證據及文件資料(包含Tr│ │  │anscend 牌2TB 行動硬碟)           │ ├──┼───────────────────────┤ │  6│原告與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駐衛保全管理服務合│ │  │約書(108 年6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正本  │ ├──┼───────────────────────┤ │  7│原告與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物業管理服務合約書│ │  │(108 年6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正本    │ ├──┼───────────────────────┤ │  8│原告與呂朝章律師間委任契約正本        │ ├──┼───────────────────────┤ │  9│原告委請圓富聯合會計師之查核說明書正本    │ ├──┼───────────────────────┤ │ 10│原告之106 年1 月份起至107 年11月份止及108 年5 │ │  │、6 月份之每月財務收入報表及財務支出報表(每月│ │  │各有1 本財務收入報表及1 本財務支出報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