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 告 葉昭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尚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財產權訴訟,
惟除編號4
之定存單外,其餘項目之
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編號4
定存單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1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72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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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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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所有各式印章共9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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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之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活儲存摺(帳號0000000000│
│ │4938號)共23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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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
│ │)共6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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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所有之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新臺幣100 萬元定存單│
│ │(存單號碼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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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聯安公司楊權紘
侵占案相關證據及文件資料(包含Tr│
│ │anscend 牌2TB 行動硬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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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原告與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駐衛保全管理服務合│
│ │約書(108 年6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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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原告與三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物業管理服務合約書│
│ │(108 年6 月1 日至108 年12月31日)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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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原告與呂朝章
律師間
委任契約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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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原告委請圓富聯合會計師之查核說明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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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原告之106 年1 月份起至107 年11月份止及108 年5 │
│ │、6 月份之每月財務收入報表及財務支出報表(每月│
│ │各有1 本財務收入報表及1 本財務支出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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