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阮語豔
被 告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常效宇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利息
、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
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