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億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358 元(壹佰玖拾伍萬壹仟
參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40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904元(壹萬玖仟玖
佰零肆元)。另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俊輝」,與經濟部商業司公示之公司登記
資料
所載「陳俊義」不符。請提出原告及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應
一併具狀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
將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