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7號 原   告 億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358 元(壹佰玖拾伍萬壹仟 參佰伍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9,904元(壹萬玖仟玖 佰零肆元)。另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俊輝」,與經濟部商業司公示之公司登記 資料所載「陳俊義」不符。請提出原告及萬物皆可貸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應 一併具狀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