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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莊宜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被   告 成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5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0 年10月1 日 至112 年6 月30日間止,按月於每月末日之前給付原告5 萬元直 至清償103 萬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28 萬 元(計算式:25萬元+103 萬元=128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 萬3,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