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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全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勝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閎宇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