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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品果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瑪亞˙賽斐格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法定代理人 羅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393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