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欣 被   告 交通部鐵道局(更名前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44,49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06,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