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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燁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日昇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漢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