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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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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告 弈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