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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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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被   告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林素蘭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3,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5, 6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15 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