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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昇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輝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珠 被   告 顏榮琨即元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519 元(計算式: 2,359,519 元+200,000 元=2,559,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