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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交付無瑕疵之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駿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三旗 被   告 台灣格羅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無瑕疵之雙面織針(規格VOLC76.30 G003)64,000支及雙面織 針(規格VOLC76.30G003 G004)64,000支(下稱系爭織針)。經 核上開聲明,依原告所提被告開立之電子發票記載,系爭織針之 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05,440 元(計算式:2,800,224 元+2,505,216 元=5,305,440 元),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5,305,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