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盛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盛文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625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