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盛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盛文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625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0,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