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周孟慈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