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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05號 聲 請 人 周孟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