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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民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456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 萬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