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5號
原 告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孝民
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 萬4568元,應徵
第一審
裁判費2 萬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 萬41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則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