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國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易樺
被 告 晶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530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