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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國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樺 被   告 晶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53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