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凱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亞君
原 告 林森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台灣奧佳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
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
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
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
上訴人並無不利
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分別向被告請求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 萬1,732
元、695 萬9,678 元,
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
計算為895 萬1,410 元【計算式:199 萬1,732 元+695 萬9,67
8 元=895 萬1,41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9,70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