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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劉炳宏 被   告 哲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 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屬訟事 件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 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