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劉佳燕
相 對 人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素雲
上列
聲請人為相對人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
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